开放智联OLA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开放智联OLA(以下简称为本团体),英文名称: Open Link Association,缩写:OL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24位院士联合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以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海尔优家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30多家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是全国性、联合性的社会组织,由在业界有代表性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在市场有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商协会等机构自愿结成。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开放、融合、持续、共赢”为宗旨,聚合产业生态圈,构建符合中国产业特点、技术领先的物联网连接标准,促进万物智联领域的高质量发展,推动物联网产业链融合并走向全球。
本团体遵守登记地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OLA的住所设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和推进万物智联标准;
(二)搭建万物智联学术交流平台;
(三)推进万物智联领域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用的有效结合;
(四)开展万物智联领域人才培养,促进产教合作;
(五)提供万物智联领域产品和服务的测试认证;
(六)开展万物智联领域新技术应用示范;
(七)促进万物智联领域新技术的研发和孵化;
(八)开展对外国际合作,加快万物智联领域标准互联互通,促进全球万物智联领域业态发展。
第七条 本团体发展以万物智联领域核心会员企业所关注的技术为主要突破点,搭建产业交流合作平台,凝聚各方力量,联合开展产业研究、需求分析、标准预研、开源开发、测试认证、应用示范等,开展以下业务:
(一)推动更多品牌、更多品类产品与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更安全、更智能、更高质量的产品与应用场景,提升用户体验;
(二)结合产业现状,以推动标准应用为重点,开展标准预研,制定技术规范,并为标准起草组制定产业指导原则;
(三)主张开放包容,广泛邀请有意愿并能够落地标准的单位参与OLA工作;
(四)组织和标准实现相关的开源工作,鼓励成员单位贡献开源代码,降低产品支持标准的技术门槛和产业应用成本;
(五)鼓励成员单位实现标准应用,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六)组织标准验证、互操作测试活动,开展产品的符合性验证及给予相应的品牌授权;
(七)组织开展标准应用的技术交流、培训与应用示范;
(八)在不干涉成员单位间的商业沟通的前提下向行业内推广标准。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原则上由单位会员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包括港澳台)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社团组织,以及在中国大陆设有实体研发机构的合资和独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承认本章程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可自愿申请加入OLA。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同意并遵守OLA发布的其他管理文档;
(五)在本OLA的业务领域内信誉良好。
第十条 会员单位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升级机制:
会员单位按不同级别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专家担任。
会员单位升级可自行报名申请,由秘书处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交理事会审议;或由副理事长单位或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
新入会会员单位原则上申请的最高级别为理事单位,入会后需经过半年观察期方可申请升级成为副理事长单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号召力和示范、引导作用的行业头部企业,经至少2家常务副理事长单位联合推荐,可直接申请成为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申请升级成为常务副理事长单位,需在现有常务副理事长单位降级或退出,或理事会决定增补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名额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降级机制:
(一)理事级别以上会员单位若出现贡献不足、履行义务不到位、长期不配合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等情况,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降级为普通会员单位;
(二)降级察看时间为1年,若会员单位积极整改,参与OLA工作,经理事会审核决议,可恢复其原有身份;若降级察看期间仍不整改,经理事会审议,将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义务:
普通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取得OLA的标准和技术资源以及与OLA其他成员单位合作的优先权;
(七)在OLA政策和项目允许的范围内,参与OLA标准规范的制定;
(八)参与OLA规范制定中的测试验证、OLA规范的符合性测试验证以及测试工具相关的项目;
(九)使用OLA授权标识和商标;
普通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全力维护OLA权益和声誉,不得以OLA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七)指定专人负责同OLA秘书处联系,完成OLA委托的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八)对OLA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具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透露;
(九)未经OLA书面许可,OLA会员单位不能以OLA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理事单位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力:
(一)参加理事会,参与本团体重大事项的讨论和表决,参与审议、修订OLA章程;
(二)围绕OLA发展的重点行业、领域享有规划、协调、组织开展创新活动的权利;
(三)在OLA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理事单位除履行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义务外,还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带头参与OLA活动;
(二)推动OLA成员之间的优势互补,技术成果相互转移和推广应用;
(三)积极协助OLA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副理事长单位还享有以下权力:
(一)代表OLA出席会议活动;
(二)OLA所组织活动的优先主办权或承办权;
(三)可以调动OLA资源牵头成立物联网协同创新项目;
(四)发起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常务副理事长单位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常务理事会,参与讨论和表决OLA发展规划、重大政策、管理制度;
(二)推荐专委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四条 会员主体的变更:
本团体会员单位可以申请变更主体,但此变更须无损于其他OLA会员单位的利益及OLA的业务发展和计划实施。会员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OLA秘书处受理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的退出:
(一)各会员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本团体章程的前提下,可自愿退出OLA;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三)自愿退出本团体的会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的终止和除名:
(一)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终止会员资格;
(二)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对不执行OLA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单位,经秘书处察看半年后仍不改者予以除名;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团体受指导委员会指导。指导委员会由首席顾问和联席首席顾问共同组成,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
(一)首席顾问和联席首席顾问由理事长提名,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二)首席顾问和联席首席顾问自愿退出或未能履行其职责义务,经理事会审议可终止其资格;
(三)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指导OLA发展方向,帮助OLA建立广泛的影响力;
2.支持OLA宣传推广,维护OLA声誉;
3.监督指导OLA理事会工作。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OLA发展规划;
(十二)制定和修订本OLA章程;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年会由理事长或授权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主持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会成员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单位数量不超过全部理事单位数量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首届常务理事会由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家发起单位组成,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的增补和改选由理事会表决产生。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参加会议,秘书长不具有该会议表决权。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扩展到相关人员参加。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理事长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OLA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五)提名指导委员会首席顾问和联席首席顾问;
(六)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
(七)提名标准委、技术产业委、品牌战略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组成:
学术委员会由业界知名专家组成,是OLA的技术顾问组织;学术委员会负责向理事会提供OLA技术演进建议、重大技术项目立项建议和OLA发展规划建议,协助解决OLA技术难题等。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推荐邀请加入,设立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上任,原则上对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作限制,若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并正式表决通过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上限。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
(二)学术委员会职责
1.为OLA的重大技术决策提供指导;
2.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战略建议;
3.为专委会提供专业咨询建议。
(三)学术委员会决策机制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学术委员会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长提议,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学术委员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由半数以上通过的决定有效。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的退出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权利自愿退出,委员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审议后可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身份。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
(一)专委会是OLA指导下的工作组织,分为技术专委会和产业推进专委会。技术专委会以技术标准制定为目标开展相关工作,产业推进委员会以推进产品落地为目标开展相关工作;
(二)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须遵守本团体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三)专委会举办活动、承接项目、编制报告等以OLA名义开展的,需向技术产业委申报备案,重大事项由技术产业委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本团体在章程规定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该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三)品牌使用和品牌宣传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各项有关决议;
(二)在理事会的指导下起草OLA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负责OLA重大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四)负责制定、修订OLA的日常管理制度;
(五)负责OLA会员资格申请的受理;
(六)负责OLA经费的收支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本OLA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由理事会审议批准执行;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标准委
本团体设立标准委,向理事会负责。标准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各项有关决议;
(二)在理事会指导下制定OLA的标准管理制度、测试认证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三)组织开展OLA标准、白皮书和研究项目的规划、审议、报批、发布及应用推广;
(四)组织推进和管理OLA标准验证与测试认证工作,以及认证标识和商标的使用管理;
(五)协调开展OLA与其他标准化及产业组织间的标准与测试认证合作;
(六)对专委会的标准、测试认证以及知识产权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技术产业委
本团体设立技术产业委,向理事会负责。技术产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各项有关决议;
(二)在理事会指导下制定OLA的专委会管理制度;
(三)负责专委会设立申请的受理,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提名专委会主席人选,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指导专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专委会的日常业务开展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联合国内/国际政府、行业协会、智库等资源,推进各专委会的产品化和产业落地。
第三十五条 品牌战略处
本团体设立品牌战略处,向理事会负责。品牌战略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各项有关决议;
(二)在理事会的指导下起草OLA的品牌战略规划;
(三)负责制定OLA对外宣传、品牌建设管理制度和建立、完善OLA的品牌管理规范;
(四)负责对外宣传、品牌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并监督实施情况;
(五)负责指导和协调OLA和各分支机构的品牌建设工作,做好品牌策划、公关活动及执行监督;
(六)负责对外媒体联络和公关,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媒体关系。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